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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82662号“PHILOC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458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合瑞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合瑞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4082662号“PHILO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HILOC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煤气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供暖装置;点燃本生灯用摩擦打火机;运载工具用灯;煤气灯;自动浇水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91346号“PHILIPS”,在先注册的第135047号“PHILIP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消毒器;电热水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飞利浦”“PHILIPS”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2662号“PHILO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合瑞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合瑞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4082662号“PHILO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HILOC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煤气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供暖装置;点燃本生灯用摩擦打火机;运载工具用灯;煤气灯;自动浇水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91346号“PHILIPS”,在先注册的第135047号“PHILIP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消毒器;电热水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飞利浦”“PHILIPS”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2662号“PHILO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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