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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16173号“哈尔小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974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庆安县涌泉烧锅酒厂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庆安县涌泉烧锅酒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16173号“哈尔小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尔小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4405号“哈啤”、第4085751号“哈”、第3447960号“哈尔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哈尔滨”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16173号“哈尔小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庆安县涌泉烧锅酒厂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庆安县涌泉烧锅酒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16173号“哈尔小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尔小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4405号“哈啤”、第4085751号“哈”、第3447960号“哈尔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哈尔滨”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16173号“哈尔小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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