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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277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5169号
2019-10-16 00:00:00.0
申请人:新疆尊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7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1440号“RENOM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54395号“娜允红珍NAYUNHONG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画框、装饰珠帘、垫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画框、桌面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水晶画、桌面、软垫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7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1440号“RENOM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54395号“娜允红珍NAYUNHONG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画框、装饰珠帘、垫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画框、桌面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水晶画、桌面、软垫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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