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975462号“上门做饭 家禾饭饭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491号
2025-02-18 00:00:00.0
申请人:家禾家政服务(台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75462号“上门做饭 家禾饭饭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95766号、第10953966号、第34638681号、第9372565号、第20408816号、第77047744号、第35585403号、第9578345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的第77047744号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75462号“上门做饭 家禾饭饭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95766号、第10953966号、第34638681号、第9372565号、第20408816号、第77047744号、第35585403号、第9578345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的第77047744号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