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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18937号“抖云智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448号
2023-01-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918937 |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文省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文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918937号“抖云智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云智创”指定使用于第12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40类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商标的上述所有类别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0276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小汽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仿皮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2482号“抖音”、第53706500号“抖音DOUYIN”、第28970177号、第54543674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木制或塑料制箱;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14937号“抖音”、第53706501号“抖音DOUYIN”、第28989496号“抖”、第29286848号“非常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电动牙刷;清扫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0596号、第47692023号“抖音”、第28975420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牙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4类“装饰织品;搓澡巾;被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35584号、第28975447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6150号、第54543888号“抖音”、第28970177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褥子;皮肩带”、第24类“织物;热敷胶粘纤维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18286号、第47680141号“抖音”、第48087615号“抖音DOU+”、第28435584号、第28975447号“抖”、第30186765号“抖音菌”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手套(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8类“爬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7690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76591号“抖音”、第28979944号、第28419967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口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0类“水处理;替他人定制3D打印”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48508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塑料加工;隐形眼镜着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6881号“抖音”、第37493390号“抖音抖商”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空气净化;水处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18937号“抖云智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文省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文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918937号“抖云智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云智创”指定使用于第12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40类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商标的上述所有类别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30276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小汽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仿皮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2482号“抖音”、第53706500号“抖音DOUYIN”、第28970177号、第54543674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木制或塑料制箱;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14937号“抖音”、第53706501号“抖音DOUYIN”、第28989496号“抖”、第29286848号“非常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电动牙刷;清扫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0596号、第47692023号“抖音”、第28975420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牙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4类“装饰织品;搓澡巾;被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35584号、第28975447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6150号、第54543888号“抖音”、第28970177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褥子;皮肩带”、第24类“织物;热敷胶粘纤维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18286号、第47680141号“抖音”、第48087615号“抖音DOU+”、第28435584号、第28975447号“抖”、第30186765号“抖音菌”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手套(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8类“爬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7690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76591号“抖音”、第28979944号、第28419967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口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0类“水处理;替他人定制3D打印”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212076号、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48508号“抖音”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塑料加工;隐形眼镜着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6881号“抖音”、第37493390号“抖音抖商”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空气净化;水处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18937号“抖云智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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