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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40554号“白石古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008号
2025-03-12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碧峰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市碧峰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40554号“白石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石古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抹茶;乌龙茶;乌龙茶(中国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古井”商标、第22696111号“古井”商标、第35583367A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糖;营养面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59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0875690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7316518号“古井贡”商标、第29677171号“古井贡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0554号“白石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碧峰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市碧峰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40554号“白石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石古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抹茶;乌龙茶;乌龙茶(中国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古井”商标、第22696111号“古井”商标、第35583367A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糖;营养面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59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0875690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7316518号“古井贡”商标、第29677171号“古井贡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0554号“白石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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