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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77054号“卡萨乐 KASA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809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嵊州市卡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嵊州市卡乐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277054号“卡萨乐 KASA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萨乐 KASAL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制卷帘;金属百叶窗;金属大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16747号、第61770248号、第9880196号“卡萨帝”、第9880210号“CASART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金属衣服挂钩;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77054号“卡萨乐 KASA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嵊州市卡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嵊州市卡乐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277054号“卡萨乐 KASA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萨乐 KASAL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制卷帘;金属百叶窗;金属大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16747号、第61770248号、第9880196号“卡萨帝”、第9880210号“CASART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金属衣服挂钩;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77054号“卡萨乐 KASA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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