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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25373号“炭宜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507号
2024-11-08 00:00:00.0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马继玲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继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25373号“炭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炭宜家”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家庭旅馆服务;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厅;饭店;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2297号“宜家”、第18974866号“宜家家居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自助餐厅;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炭宜家”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宜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5373号“炭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马继玲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继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25373号“炭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炭宜家”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家庭旅馆服务;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厅;饭店;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2297号“宜家”、第18974866号“宜家家居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自助餐厅;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炭宜家”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宜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5373号“炭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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