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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85885号“甜园彩虹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75号
2025-02-11 00:00:00.0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睿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睿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85885号“甜园彩虹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甜园彩虹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6537号“彩虹”、在先申请的第68143146号“彩虹及图”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非医用糖果;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彩虹”,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5885号“甜园彩虹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睿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睿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85885号“甜园彩虹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甜园彩虹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6537号“彩虹”、在先申请的第68143146号“彩虹及图”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非医用糖果;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彩虹”,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5885号“甜园彩虹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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