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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52860号“宝宝幼儿园数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0988号
2019-08-04 00:00:00.0
申请人:梅州启蒙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2860号“宝宝幼儿园数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95111号“宝宝幼儿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宝宝幼儿园数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宝宝幼儿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文字“宝宝幼儿园数学”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商品功能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2860号“宝宝幼儿园数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95111号“宝宝幼儿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宝宝幼儿园数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宝宝幼儿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文字“宝宝幼儿园数学”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商品功能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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