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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876680号“蜂鸟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4051号
2025-03-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876680 |
申请人:山西三只蜂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76680号“蜂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6538号、第15856906号、第37565477号、第40191807号、第20161650号、第24716359号、第72619073号、第78086757号、第72246251号、第78415855号、第62159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各引证商标并存,申请商标亦应并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在注册阶段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在注册阶段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蜂鸟云”与引证商标一经一定设计的中文“蜂鳥”、引证商标二中文“鋒鳥”、引证商标四中文“蜂鸟云霄”、引证商标五中文部分之一的“蜂鸟”、引证商标六经一定设计的中文“蜂鳥”、引证商标七中文“蜂鸟云街”、引证商标十一中文“蜂鸟云信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三、八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76680号“蜂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6538号、第15856906号、第37565477号、第40191807号、第20161650号、第24716359号、第72619073号、第78086757号、第72246251号、第78415855号、第62159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各引证商标并存,申请商标亦应并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在注册阶段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在注册阶段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蜂鸟云”与引证商标一经一定设计的中文“蜂鳥”、引证商标二中文“鋒鳥”、引证商标四中文“蜂鸟云霄”、引证商标五中文部分之一的“蜂鸟”、引证商标六经一定设计的中文“蜂鳥”、引证商标七中文“蜂鸟云街”、引证商标十一中文“蜂鸟云信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三、八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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