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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21935号“益养星YIYANGX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59号
2025-02-24 00:00:00.0
异议人:纽迪希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明德
异议人纽迪希亚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明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521935号“益养星YIYANGX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养星YIYANGX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奶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60330号“牛栏乐儿 COW GATE及图”、第24593344号“牛栏牌 COW&GATE及图”、第799412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心形图形”作品登记证书、带有该图形的产品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心形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同时,被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1935号“益养星YIYANGX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明德
异议人纽迪希亚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明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521935号“益养星YIYANGX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养星YIYANGX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奶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60330号“牛栏乐儿 COW GATE及图”、第24593344号“牛栏牌 COW&GATE及图”、第799412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心形图形”作品登记证书、带有该图形的产品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心形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同时,被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1935号“益养星YIYANGX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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