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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59886号“新小鲁班Slub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82578号
2020-07-07 00:00:00.0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世纪友谊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商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07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不予注册决定系依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所做出。原异议人异议申请理由为:在类似商品上,原异议人已在先核准注册了第3910396号“鲁班及图”商标、第10094559号“小鲁班”商标、第13195669号“新鲁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证据。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积木(玩具)、游戏器具”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0396号“鲁班”、第13195669号“新鲁班”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玩具”等。被异议商标汉字组成部分“新小鲁班”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组合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集开发、制造、销售、贸易于一体的玩具企业,其业务遍及海内外,企业及品牌知名度高。二、原异议人不是玩具生产厂家,无相关资质,证明其不能生产销售玩具等商品,其经营范围也是事后增加的“玩具”,经营上有多项违规记录,不符合诚信经营的原则。三、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且其正在商标中介平台售卖。四、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系列商标综合演变而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共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撤销复审受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引证商标一在网络上转让交易的公证书、CCC证书查询截图、网络搜索原异议人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证等打印件及复印件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6日在积木(玩具)、游戏器具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0733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被异议申请注册日前,分别在第28类运动球类、棋、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竞技手套、溜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钓具、射箭用器商品;第28类箭弓、溜冰鞋、护膝(运动用品)商品;第28类运动用球、棋、锻炼身体器械、滑板、竞技手套、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具、射箭用器具商品上核准注册,现均为原异议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上,其现为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商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07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不予注册决定系依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所做出。原异议人异议申请理由为:在类似商品上,原异议人已在先核准注册了第3910396号“鲁班及图”商标、第10094559号“小鲁班”商标、第13195669号“新鲁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证据。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积木(玩具)、游戏器具”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0396号“鲁班”、第13195669号“新鲁班”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玩具”等。被异议商标汉字组成部分“新小鲁班”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组合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集开发、制造、销售、贸易于一体的玩具企业,其业务遍及海内外,企业及品牌知名度高。二、原异议人不是玩具生产厂家,无相关资质,证明其不能生产销售玩具等商品,其经营范围也是事后增加的“玩具”,经营上有多项违规记录,不符合诚信经营的原则。三、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且其正在商标中介平台售卖。四、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系列商标综合演变而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共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撤销复审受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引证商标一在网络上转让交易的公证书、CCC证书查询截图、网络搜索原异议人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证等打印件及复印件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6日在积木(玩具)、游戏器具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0733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被异议申请注册日前,分别在第28类运动球类、棋、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竞技手套、溜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钓具、射箭用器商品;第28类箭弓、溜冰鞋、护膝(运动用品)商品;第28类运动用球、棋、锻炼身体器械、滑板、竞技手套、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具、射箭用器具商品上核准注册,现均为原异议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上,其现为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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