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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01837号“京大明眼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09号
2025-03-0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于凯
异议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001837号“京大明眼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大明眼科”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0742号“南方大明”、第4830740号“北方大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眼镜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的第4041048号“大明眼镜”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关联,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1837号“京大明眼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于凯
异议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001837号“京大明眼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大明眼科”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0742号“南方大明”、第4830740号“北方大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眼镜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的第4041048号“大明眼镜”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关联,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1837号“京大明眼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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