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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48448号“俏月亮 LOVELY MOO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936号
2025-04-11 00:00:00.0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振华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振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848448号“俏月亮 LOVELY MO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俏月亮 LOVELY MOO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舞衣;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02921号、第56004392号“蓝月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袜;滑雪手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8448号“俏月亮 LOVELY MOON及图”商标在“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朱振华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振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848448号“俏月亮 LOVELY MO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俏月亮 LOVELY MOO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舞衣;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02921号、第56004392号“蓝月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袜;滑雪手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8448号“俏月亮 LOVELY MOON及图”商标在“手套(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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