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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10533号“崂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385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刘文娟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文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10533号“崂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啤酒;精酿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6950号“崂山”、第17555796号“崂啤”、第25023710号“崂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崂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0533号“崂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刘文娟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文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10533号“崂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啤酒;精酿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6950号“崂山”、第17555796号“崂啤”、第25023710号“崂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崂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0533号“崂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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