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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25401号“卫因美WEIYINM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297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颐养仁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颐养仁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25401号“卫因美WEIYINM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卫因美WEIYINME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月经内裤;消毒纸巾;医用敷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3974号、第7106633号、第7832652号、第61381693号“贝因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布;医用填料;牙填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5401号“卫因美WEIYINM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颐养仁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颐养仁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25401号“卫因美WEIYINM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卫因美WEIYINME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月经内裤;消毒纸巾;医用敷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3974号、第7106633号、第7832652号、第61381693号“贝因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布;医用填料;牙填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5401号“卫因美WEIYINM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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