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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45225号“泡芙小姐的秘密PAOFUXIAOJIEDEMIM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1745号
2021-01-06 00:00:00.0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前海涵艺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前海涵艺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845225号“泡芙小姐的秘密PAOFUXIAOJIEDEMI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泡芙小姐的秘密PAOFUXIAOJIEDEMIMI”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50092号“泡芙小姐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商品化权益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45225号“泡芙小姐的秘密PAOFUXIAOJIEDEMI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前海涵艺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前海涵艺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845225号“泡芙小姐的秘密PAOFUXIAOJIEDEMI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泡芙小姐的秘密PAOFUXIAOJIEDEMIMI”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50092号“泡芙小姐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商品化权益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45225号“泡芙小姐的秘密PAOFUXIAOJIEDEMI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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