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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52613号“腾势银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800号
2025-03-27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伊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伊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752613号“腾势银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腾势银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车辆紧固用螺丝;金属管;金属门;球形金属把手;普通金属制钥匙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21518号“龙牌”商标,第14005165号“顶级龙”商标,第14005168号“极品龙”商标,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板;钢管;金属管道;窗用金属附件”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轻钢龙骨”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其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2613号“腾势银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伊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伊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752613号“腾势银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腾势银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车辆紧固用螺丝;金属管;金属门;球形金属把手;普通金属制钥匙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21518号“龙牌”商标,第14005165号“顶级龙”商标,第14005168号“极品龙”商标,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板;钢管;金属管道;窗用金属附件”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轻钢龙骨”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其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2613号“腾势银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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