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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39606号“RAIN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4359号
2023-02-23 00:00:00.0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小燕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小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59639606号“RAIN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IN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475号、第10092825号、第36417837号、第13965528号“RAINX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防水制剂”、第2类“媒染剂”、第3类“清洁制剂”、第21类“清洁抹布;抹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雨中宝”、“酷孚”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相同,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对其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因此,结合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RAINX”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39606号“RAIN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小燕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小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59639606号“RAIN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IN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475号、第10092825号、第36417837号、第13965528号“RAINX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防水制剂”、第2类“媒染剂”、第3类“清洁制剂”、第21类“清洁抹布;抹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雨中宝”、“酷孚”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相同,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对其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因此,结合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RAINX”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39606号“RAIN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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