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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09265号“SUO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9798号
2018-07-19 00:00:00.0
申请人:索信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09265号“SUO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21056号"索新SUO XIN"商标、第13403627号"SUOXIAN"商标、第20770994号"Suorin"商标、第9660728号"尚鑫SUNX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证据打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1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SUOXIN,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外文SUOXIN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申请人因第23009265号“SUO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21056号"索新SUO XIN"商标、第13403627号"SUOXIAN"商标、第20770994号"Suorin"商标、第9660728号"尚鑫SUNX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证据打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1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SUOXIN,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外文SUOXIN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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