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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28317A号“同万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744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将相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将相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828317A号“同万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万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海参(非活);水产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干羊肚菌;食用油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963号“同福TONGFU及图”商标,第4883865号“同福”商标,第44297958号“同福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牛奶制品;蛋;果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28317A号“同万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将相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将相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828317A号“同万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万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海参(非活);水产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干羊肚菌;食用油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963号“同福TONGFU及图”商标,第4883865号“同福”商标,第44297958号“同福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牛奶制品;蛋;果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28317A号“同万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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