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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67355号“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681号
2022-12-02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铭桂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铭桂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667355号“里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里道斯”指定使用于第42类“食品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9144号“里道斯”、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第13487649高“秋林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香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汉字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香肠;风干肠;火腿”商品上的第1266601号“秋林QIULIN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且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亦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 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黑龙江史志“秋林公司史话”及“秋林”百年大事记“秋林糖果厂”的工商档案资料、企业报道、“秋林里道斯”使用的图片、2015-2018年度广告宣传图册及广告审计报告、2018-2020年度部分发票、秋林里道斯红肠在京东、天猫的销售情况、中国肉类协会推荐函、引证商标信息及获奖情况、媒体报道、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道、相关异议决定及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里道斯”、“秋林里道斯”品牌已在业界建立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里道斯”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据查,被异议人还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的“里道斯”商标,可见被异议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还有损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67355号“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铭桂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铭桂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667355号“里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里道斯”指定使用于第42类“食品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9144号“里道斯”、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第13487649高“秋林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香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汉字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香肠;风干肠;火腿”商品上的第1266601号“秋林QIULIN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且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亦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 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黑龙江史志“秋林公司史话”及“秋林”百年大事记“秋林糖果厂”的工商档案资料、企业报道、“秋林里道斯”使用的图片、2015-2018年度广告宣传图册及广告审计报告、2018-2020年度部分发票、秋林里道斯红肠在京东、天猫的销售情况、中国肉类协会推荐函、引证商标信息及获奖情况、媒体报道、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道、相关异议决定及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里道斯”、“秋林里道斯”品牌已在业界建立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里道斯”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据查,被异议人还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的“里道斯”商标,可见被异议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还有损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67355号“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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