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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24730号“悠益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43427号
2024-09-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7324730 |
申请人:东营市一大早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成格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1日对第47324730号“悠益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好益多”是申请人独创品牌,经过宣传和使用,已成为家喻户晓的饮品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3427943号“好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60055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72029号“好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459536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462877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460142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462874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706436号“好益多HAOYI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883841号“好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537520号“好益多 乳酸菌饮品 零脂肪 72小时发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583977号“好益多 乳酸菌饮品 零脂肪 72小时发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594976号“好益多 72小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599243号“浩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0593902号“惠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0613184号“郝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介绍材料、荣誉证书材料;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证明材料;申请人商标注册材料;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销售使用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合同、发票;在先案例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酸奶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由中文“悠益多”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好益多”、引证商标十三“浩益多”、引证商标十四“惠益多”、引证商标十五“郝益多”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酸奶、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酸奶、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成格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1日对第47324730号“悠益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好益多”是申请人独创品牌,经过宣传和使用,已成为家喻户晓的饮品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3427943号“好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60055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72029号“好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459536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462877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460142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462874号“好益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706436号“好益多HAOYI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883841号“好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537520号“好益多 乳酸菌饮品 零脂肪 72小时发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583977号“好益多 乳酸菌饮品 零脂肪 72小时发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594976号“好益多 72小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599243号“浩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0593902号“惠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0613184号“郝益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介绍材料、荣誉证书材料;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证明材料;申请人商标注册材料;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销售使用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合同、发票;在先案例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酸奶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由中文“悠益多”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好益多”、引证商标十三“浩益多”、引证商标十四“惠益多”、引证商标十五“郝益多”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酸奶、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酸奶、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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