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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07824号“喜窖大窖冰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09699号
2023-10-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8707824 |
申请人:宋学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7824号“喜窖大窖冰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419号“大窑及图”商标、第8855865号“大窑及图”商标、第15356848号“大窑及图”商标、第17312693号“大窑”商标、第17312956号“大窑及图”商标、第17312999号“大窑 DAYAO及图”商标、第19703868号“大窑 DAYAO SINCE 1983及图”商标、第19703910号“大窑 DAYAO 专注餐饮饮品30年及图”商标、第23409442号“大窑”商标、第23409540号“大窑 DAYAO及图”商标、第23409763号“大窑及图”商标、第30662244号“大窑”商标、第59615445号“大窑 SINCE 1983及图”商标、第59653240号“大窑 SINCE 1983及图”商标、第59654821号“大窑 SINCE 1983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喜窖大窖冰城”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文字“大窑”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酸梅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7824号“喜窖大窖冰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419号“大窑及图”商标、第8855865号“大窑及图”商标、第15356848号“大窑及图”商标、第17312693号“大窑”商标、第17312956号“大窑及图”商标、第17312999号“大窑 DAYAO及图”商标、第19703868号“大窑 DAYAO SINCE 1983及图”商标、第19703910号“大窑 DAYAO 专注餐饮饮品30年及图”商标、第23409442号“大窑”商标、第23409540号“大窑 DAYAO及图”商标、第23409763号“大窑及图”商标、第30662244号“大窑”商标、第59615445号“大窑 SINCE 1983及图”商标、第59653240号“大窑 SINCE 1983及图”商标、第59654821号“大窑 SINCE 1983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喜窖大窖冰城”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文字“大窑”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酸梅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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