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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18564号“MARSHMELL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5995号
2020-06-03 00:00:00.0
异议人:棉花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佰轩亿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棉花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佰轩亿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918564号“MARSHMELL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SHMELL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G1361467号“MARSHMELL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9类“以音乐为特色的CD光盘”等、第41类“音乐主持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MARSHMELLO”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18564号“MARSHMELL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佰轩亿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棉花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佰轩亿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918564号“MARSHMELL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SHMELL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G1361467号“MARSHMELL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9类“以音乐为特色的CD光盘”等、第41类“音乐主持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MARSHMELLO”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18564号“MARSHMELL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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