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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87517号“皖商精工眼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226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精工集团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金敬生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精工集团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金敬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0987517号“皖商精工眼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皖商精工眼镜”指定使用在第44类“配眼镜;配镜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1970号“SEIKO”商标、第159371号“精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仪器;眼镜”、第14类“钟表;精密计时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4737号“SEIK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英文“SEIKO”和中文“精工”商标经持续使用与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英文商标所对应的中文“精工”,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对其“精工”、“SEIK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对异议人上述商标是否达到驰名商标之标准,本案中我局不作判定。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87517号“皖商精工眼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金敬生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精工集团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金敬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0987517号“皖商精工眼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皖商精工眼镜”指定使用在第44类“配眼镜;配镜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1970号“SEIKO”商标、第159371号“精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仪器;眼镜”、第14类“钟表;精密计时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4737号“SEIK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英文“SEIKO”和中文“精工”商标经持续使用与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英文商标所对应的中文“精工”,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对其“精工”、“SEIK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对异议人上述商标是否达到驰名商标之标准,本案中我局不作判定。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87517号“皖商精工眼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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