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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69895号“高德智感”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8154号
2022-02-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569895 |
申请人:武汉高德智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汇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087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第10837339号“高德”商标、第16349163号“高德”商标、第9460217号“高德地图amap.com及图”商标、第10638815号“高德交通”商标、第10638817号“高德导航”商标、第13923890号“高德路况”商标、第18944923号“高德淘金”商标、第14584288号“高德小助及图”商标、第36582899号“高德实时公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现代汉语词典》部分释义;
2、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3、高德成为国家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4、所获荣誉、行业排行报道;
5、“高德地图”下载量统计情况、APP截图;
6、相关报道;
7、广告宣传证据;
8、部分裁定书等;
9、申请人相关信息;
10、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期间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高德”商标在先使用,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基于善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原异议人分属不同行业类别,产品差异明显。另外,曾有与被异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高德红外商标信息、官网介绍、百度百科截图;
2、相关报道;
3、高德地图百度百科截图;
4、其他商标裁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高德智感”,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照相机(摄影);热成像相机;光学器械和仪器;红外探测器;测量仪器;救生器械和设备;火灾探测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339号、第16349163号“高德”、第10638815号“高德交通”、第10638817号“高德导航”、第13923890号“高德路况”、第36582899号“高德实时公交”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导航仪器;卫星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黑匣子(数据记录仪);人脸识别设备;铃(报警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汉字均为“高德”,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红外探测器;测量仪器;火灾探测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方位仪;铃(报警装置)”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44923号“高德淘金”、第14584288号“高德小助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子监控装置;遥控装置;报警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69895号“高德智感”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红外探测器;测量仪器;火灾探测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申请复审。“高德”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及母公司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红外热成像产品上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及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原异议人分属不同行业类别,产品差异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编号续前):
5、官网截图、企业信息、百度百科介绍;
6、相关报道;
7、高德地图百度介绍;
8、所获荣誉、高德红外上市新闻。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6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红外探测器;测量仪器;火灾探测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其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方位仪”、“测量仪器”、“铃(报警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3、申请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对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在案证据及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对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申请复审,故不予注册决定中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核定使用的“方位仪”、“测量仪器”、“铃(报警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文字“高德智感”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相区分。因此,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复审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之规定。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武汉汇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087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第10837339号“高德”商标、第16349163号“高德”商标、第9460217号“高德地图amap.com及图”商标、第10638815号“高德交通”商标、第10638817号“高德导航”商标、第13923890号“高德路况”商标、第18944923号“高德淘金”商标、第14584288号“高德小助及图”商标、第36582899号“高德实时公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现代汉语词典》部分释义;
2、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3、高德成为国家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4、所获荣誉、行业排行报道;
5、“高德地图”下载量统计情况、APP截图;
6、相关报道;
7、广告宣传证据;
8、部分裁定书等;
9、申请人相关信息;
10、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期间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高德”商标在先使用,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基于善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原异议人分属不同行业类别,产品差异明显。另外,曾有与被异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期间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高德红外商标信息、官网介绍、百度百科截图;
2、相关报道;
3、高德地图百度百科截图;
4、其他商标裁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高德智感”,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照相机(摄影);热成像相机;光学器械和仪器;红外探测器;测量仪器;救生器械和设备;火灾探测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339号、第16349163号“高德”、第10638815号“高德交通”、第10638817号“高德导航”、第13923890号“高德路况”、第36582899号“高德实时公交”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导航仪器;卫星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黑匣子(数据记录仪);人脸识别设备;铃(报警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汉字均为“高德”,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红外探测器;测量仪器;火灾探测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方位仪;铃(报警装置)”等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44923号“高德淘金”、第14584288号“高德小助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子监控装置;遥控装置;报警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69895号“高德智感”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红外探测器;测量仪器;火灾探测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申请复审。“高德”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及母公司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红外热成像产品上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及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原异议人分属不同行业类别,产品差异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编号续前):
5、官网截图、企业信息、百度百科介绍;
6、相关报道;
7、高德地图百度介绍;
8、所获荣誉、高德红外上市新闻。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6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红外探测器;测量仪器;火灾探测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其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方位仪”、“测量仪器”、“铃(报警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3、申请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对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在案证据及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对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申请复审,故不予注册决定中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核定使用的“方位仪”、“测量仪器”、“铃(报警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文字“高德智感”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相区分。因此,在“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复审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之规定。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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