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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6232号“小康尼 SOKANLI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3226号
2020-05-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2006232 |
申请人:圣康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30日对第22006232号“小康尼 SOKANLI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总部位于美国,是全球知名慢跑鞋生产商,旗下“SAUCONY”为全球四大慢跑鞋品牌之一,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8989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132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137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3929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5210号“SAUC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0860号“SAUC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58768号“SAUC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90258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134401号“圣康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271995号“圣康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756358号“索康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并公开出售名下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中文官网关于Saucony(圣康尼)品牌介绍和品牌历史;
2、申请人品牌传播网页资料;
3、产品画册、产品视频广告、产品功能科技介绍;
4、男、女鞋产品在官网上的展示;
5、产品最新资讯介绍;
6、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
7、申请人2005—2007年Saucony(圣康尼)在中国的展示资料;
8、申请人2006年Saucony(圣康尼)中国市场开发资料;
9、申请人2007年Saucony(圣康尼)中国地区市场营销方案资料;
10、申请人Saucony(圣康尼)产品网络销售情况;
11、申请人Saucony(圣康尼)产品在杂志上刊登的广告;
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百度百科对被申请人抄袭的商标介绍;
14、被申请人出售商标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6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日期,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引证商标十一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7356630号“新百伦引航newbailunboss”商标、第6704204号“纽吧比伦”商标、第20926043号“CONTUI及图”商标、第21022935号“aisekais”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是由中文文字“小康尼”和英文文字“SOKANLIY”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文字“SAUCONY”、“圣康尼”、“索康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服装、鞋行业从业者,共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7356630号“新百伦引航newbailunboss”商标、第6704204号“纽吧比伦”商标、第20926043号“CONTUI及图”商标、第21022935号“aisekais”商标等与知名运动服饰及鞋品牌近似的商标,且根据证据14,被申请人在互联网公开出售其名下多件商标,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仅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争议商标也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30日对第22006232号“小康尼 SOKANLI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总部位于美国,是全球知名慢跑鞋生产商,旗下“SAUCONY”为全球四大慢跑鞋品牌之一,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8989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132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137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3929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5210号“SAUC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0860号“SAUC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58768号“SAUCO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90258号“SAUC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134401号“圣康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271995号“圣康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756358号“索康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并公开出售名下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中文官网关于Saucony(圣康尼)品牌介绍和品牌历史;
2、申请人品牌传播网页资料;
3、产品画册、产品视频广告、产品功能科技介绍;
4、男、女鞋产品在官网上的展示;
5、产品最新资讯介绍;
6、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
7、申请人2005—2007年Saucony(圣康尼)在中国的展示资料;
8、申请人2006年Saucony(圣康尼)中国市场开发资料;
9、申请人2007年Saucony(圣康尼)中国地区市场营销方案资料;
10、申请人Saucony(圣康尼)产品网络销售情况;
11、申请人Saucony(圣康尼)产品在杂志上刊登的广告;
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百度百科对被申请人抄袭的商标介绍;
14、被申请人出售商标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6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日期,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引证商标十一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7356630号“新百伦引航newbailunboss”商标、第6704204号“纽吧比伦”商标、第20926043号“CONTUI及图”商标、第21022935号“aisekais”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是由中文文字“小康尼”和英文文字“SOKANLIY”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文字“SAUCONY”、“圣康尼”、“索康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服装、鞋行业从业者,共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7356630号“新百伦引航newbailunboss”商标、第6704204号“纽吧比伦”商标、第20926043号“CONTUI及图”商标、第21022935号“aisekais”商标等与知名运动服饰及鞋品牌近似的商标,且根据证据14,被申请人在互联网公开出售其名下多件商标,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仅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争议商标也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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