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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42404号“幸福阳光XINGFUYANGGU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153号
2025-03-14 00:00:00.0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五羊车业(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羊车业(山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42404号“幸福阳光XINGFUYANGGU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幸福阳光XINGFUYANGGU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63271号“阳光”、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SUNSHINE INSURANCE”、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第6548700号、第30956402号“一路阳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事故保险;保险统计;保险经纪”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阳光”,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42404号“幸福阳光XINGFUYANGGU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五羊车业(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羊车业(山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42404号“幸福阳光XINGFUYANGGU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幸福阳光XINGFUYANGGU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63271号“阳光”、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SUNSHINE INSURANCE”、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第6548700号、第30956402号“一路阳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事故保险;保险统计;保险经纪”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阳光”,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42404号“幸福阳光XINGFUYANGGU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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