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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425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2241号
2019-01-28 00:00:00.0
申请人:莆田创新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42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83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3268号“TESVE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02930号图形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第9601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498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旗下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组合使用的文字商标已经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应当予以保护。其它类似本案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构图风格,所示事物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成功注册商标及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42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83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3268号“TESVE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02930号图形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第9601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498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旗下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组合使用的文字商标已经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应当予以保护。其它类似本案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构图风格,所示事物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成功注册商标及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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