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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54272号“X侦探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8816号
2022-07-27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娱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54272号“X侦探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6002号“X”商标、第31884619号“X+”商标、第50701389号“X++”商标、第60716194号“X”商标、第60748486号“.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证书、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X”。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54272号“X侦探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6002号“X”商标、第31884619号“X+”商标、第50701389号“X++”商标、第60716194号“X”商标、第60748486号“.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证书、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X”。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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