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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64456号“NARCISO EAU DE PARFU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3513号
2020-09-07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纳西索•罗德里格斯
共同申请人:纳西索•罗德里格斯公司、纳罗第三类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俫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尧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西索•罗德里格斯、纳西索•罗德里格斯公司、纳罗第三类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法俫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264456号“NARCISO EAU DE PARF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RCISO EAU DE PARFUM”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8297号“NARCISO RODRIGUEZ”商标、第3004126号“NARCISO RODRIGUEZ”商标、第15737388号“NARCISO NARCISO RODRIGUEZ”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对此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64456号“NARCISO EAU DE PARFU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纳西索•罗德里格斯公司、纳罗第三类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俫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尧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西索•罗德里格斯、纳西索•罗德里格斯公司、纳罗第三类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法俫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264456号“NARCISO EAU DE PARF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RCISO EAU DE PARFUM”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8297号“NARCISO RODRIGUEZ”商标、第3004126号“NARCISO RODRIGUEZ”商标、第15737388号“NARCISO NARCISO RODRIGUEZ”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对此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64456号“NARCISO EAU DE PARFU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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