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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23748号“爱饭粒酒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0473号
2025-03-27 00:00:00.0
申请人:范志强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饭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0623748号“爱饭粒酒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475783号“爱饭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信息材料;
2、“爱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371706号重审第000000566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爱饭粒酒店”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查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包括“IFANLEE”(2件)、“爱饭粒有品”(4件)、“度若飞”、“爱饭粒酒店”商标共计8件。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并未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饭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0623748号“爱饭粒酒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475783号“爱饭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信息材料;
2、“爱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371706号重审第000000566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爱饭粒酒店”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查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包括“IFANLEE”(2件)、“爱饭粒有品”(4件)、“度若飞”、“爱饭粒酒店”商标共计8件。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并未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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