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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14164号“KOOB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373号
2023-08-15 00:00:00.0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兴南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兴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4014164号“KOOB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OB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751号“KOB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衬裤”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14164号“KOOB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兴南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兴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4014164号“KOOB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OB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751号“KOB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衬裤”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14164号“KOOB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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