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682966号“尊泰百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757号
2024-12-16 00:00:00.0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市正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市正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82966号“尊泰百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尊泰百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药;兽医用化学制剂;兽医用酶制剂;兽医用氨基酸;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含药物的饲料;医用饲料添加剂;兽医用诊断试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75647号、第23554556号“百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百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2966号“尊泰百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市正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市正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82966号“尊泰百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尊泰百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药;兽医用化学制剂;兽医用酶制剂;兽医用氨基酸;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含药物的饲料;医用饲料添加剂;兽医用诊断试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75647号、第23554556号“百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百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2966号“尊泰百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