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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60167号“雅澜锦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5993号
2024-12-13 00:00:00.0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小忠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8日对第21360167号“雅澜锦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719984号“雅兰”商标、第1098510号“雅兰 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上公然展示售卖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雅澜锦家”牌床垫。在实际的使用中,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已经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
3、申请人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批复及受保护记录;
2、荣誉;
3、媒体报道;
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5、推广宣传证据;
6、驰名认定证据;
7、在先裁定、司法判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床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3、商标局于2011年5月27日的商标驰字〔2011〕第20号批复中认定引证商标二在床垫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申请,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对于申请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虽在申请书正文中提交了抖音截图等证据,但上述截图未能体现被申请人信息,我局无法确认上述内容为被申请人发布。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的日期超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的法定期限。且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本案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的例外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证据不足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小忠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8日对第21360167号“雅澜锦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719984号“雅兰”商标、第1098510号“雅兰 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上公然展示售卖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雅澜锦家”牌床垫。在实际的使用中,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已经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
3、申请人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批复及受保护记录;
2、荣誉;
3、媒体报道;
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5、推广宣传证据;
6、驰名认定证据;
7、在先裁定、司法判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床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3、商标局于2011年5月27日的商标驰字〔2011〕第20号批复中认定引证商标二在床垫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申请,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对于申请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虽在申请书正文中提交了抖音截图等证据,但上述截图未能体现被申请人信息,我局无法确认上述内容为被申请人发布。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的日期超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的法定期限。且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本案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的例外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证据不足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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