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3122108号“永壹珠江 YONGYIZHUJIANG 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0279号
2021-12-15 00:00:00.0
申请人: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061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9632360号“珠江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72738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10385号“珠江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112299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12529号“珠江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原异议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图片、所获荣誉、销售网络示意图、经销商照片、销售发票、媒体报道、宣传广告资料、活动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的答辩理由:“永壹珠江”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异议人所交证据不能证明其“珠江”商标在电线电缆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 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关于申请人的官网介绍、所获荣誉及资质、使用照片、报价单、宣传牌、产品包装、产品合格证、产品质检报告、销售发票、办公用品照片;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构成,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电线;同轴电缆;纤维光缆”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本案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电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纤维光缆;同轴电缆;电线;电缆;电线识别包层”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珠江”,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请求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22108号“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商标在“纤维光缆;同轴电缆;电线;电缆;电线识别包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申请注册了第8842217号“永壹珠江及图”商标并投入使用,被异议商标是依据其在先商标延伸注册而成,并且“珠江”是公众知晓的河流名称,“永壹”显著性明显高于“珠江”,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本身是恶意注册的产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该商标应当被撤销。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申请人资质、所获荣誉资料及其“永壹珠江”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关于原异议人涉嫌伪造证据的相关资料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称原异议人伪造证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不予注册决定。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之后经我局核准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四、五、六的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被异议商标“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不近似,其注册及使用不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相联系。故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异议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原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双方当事人所提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061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9632360号“珠江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72738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10385号“珠江电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112299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12529号“珠江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原异议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图片、所获荣誉、销售网络示意图、经销商照片、销售发票、媒体报道、宣传广告资料、活动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的答辩理由:“永壹珠江”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异议人所交证据不能证明其“珠江”商标在电线电缆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 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关于申请人的官网介绍、所获荣誉及资质、使用照片、报价单、宣传牌、产品包装、产品合格证、产品质检报告、销售发票、办公用品照片;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构成,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电线;同轴电缆;纤维光缆”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本案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电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纤维光缆;同轴电缆;电线;电缆;电线识别包层”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珠江”,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请求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22108号“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商标在“纤维光缆;同轴电缆;电线;电缆;电线识别包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申请注册了第8842217号“永壹珠江及图”商标并投入使用,被异议商标是依据其在先商标延伸注册而成,并且“珠江”是公众知晓的河流名称,“永壹”显著性明显高于“珠江”,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本身是恶意注册的产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该商标应当被撤销。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申请人资质、所获荣誉资料及其“永壹珠江”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关于原异议人涉嫌伪造证据的相关资料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称原异议人伪造证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不予注册决定。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广州市永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之后经我局核准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永壹珠江电缆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四、五、六的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被异议商标“永壹珠江YONGYIZHUJIA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不近似,其注册及使用不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相联系。故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异议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原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双方当事人所提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