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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86835号“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3679号
2022-04-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6386835 |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86835号“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54390260号“LIFE”商标、第44794277号“嘉联 LIFE”商标、第15173507号“乐LIFE”商标、第38928838号“田野 LIFE”商标、第39611241号“立方悠活 LIFE THE CUBE LIFESTYLE”商标、国际注册第1270516号“LIFE INNOVATION”商标、第1216911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15095785号“LIFE及图”商标、第4406840号“LIFE”商标、第51069322号“彼岸里 LIFE”商标、第6167121号“奇来富 LIFE及图”商标、第18163205号“万惠 LIFE”商标、第19828986号“唯 唯·本·生·活 LIFE”商标、第22178927号“LIFE LEGO及图”商标、第9382933号“悠 LIFE”商标、第40925012号“云纵小千 LIFE”商标、第763230号“LIFE 丽风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31335号“LIF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43357号“LIFE HOME INTEGRATION及图”商标、第13155714号“LIFE BY CITYSUPER”商标、第8417884号“2LIFES及图”商标、第37815088A号“荣耀 LIFE”商标、第6812890号“LIFE及图”商标、第14479921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48424016号“顺丰同城丰 LIFE”商标、第52328001号“404 LIFE”商标、第53522919号“易 LIFE”商标、第53633643号“PANLIFE”商标、第53852821号“LIFEN MAKE LIFE EASIER”商标、第53925851号“企生活 LIFE”商标、第53925873号“企生活 LIFE”商标、第54192130号“吾爱衣裳 我爱一生 LIFE”商标、第55406349号“D-NIN LIFE及图”商标、第55542876号“PIZOO LIFE”商标、第56283124号“小桔子 LI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申请商标通过商业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与红十字所代表的公益职能相差甚远,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相关批复、所获部分荣誉证书、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已被我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二十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商品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商品上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唱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均含“LIFE”,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申请商标“Life+”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致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红十字”或与“红十字”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86835号“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54390260号“LIFE”商标、第44794277号“嘉联 LIFE”商标、第15173507号“乐LIFE”商标、第38928838号“田野 LIFE”商标、第39611241号“立方悠活 LIFE THE CUBE LIFESTYLE”商标、国际注册第1270516号“LIFE INNOVATION”商标、第1216911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15095785号“LIFE及图”商标、第4406840号“LIFE”商标、第51069322号“彼岸里 LIFE”商标、第6167121号“奇来富 LIFE及图”商标、第18163205号“万惠 LIFE”商标、第19828986号“唯 唯·本·生·活 LIFE”商标、第22178927号“LIFE LEGO及图”商标、第9382933号“悠 LIFE”商标、第40925012号“云纵小千 LIFE”商标、第763230号“LIFE 丽风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31335号“LIF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43357号“LIFE HOME INTEGRATION及图”商标、第13155714号“LIFE BY CITYSUPER”商标、第8417884号“2LIFES及图”商标、第37815088A号“荣耀 LIFE”商标、第6812890号“LIFE及图”商标、第14479921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第48424016号“顺丰同城丰 LIFE”商标、第52328001号“404 LIFE”商标、第53522919号“易 LIFE”商标、第53633643号“PANLIFE”商标、第53852821号“LIFEN MAKE LIFE EASIER”商标、第53925851号“企生活 LIFE”商标、第53925873号“企生活 LIFE”商标、第54192130号“吾爱衣裳 我爱一生 LIFE”商标、第55406349号“D-NIN LIFE及图”商标、第55542876号“PIZOO LIFE”商标、第56283124号“小桔子 LI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申请商标通过商业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与红十字所代表的公益职能相差甚远,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相关批复、所获部分荣誉证书、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已被我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二十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商品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商品上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唱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均含“LIFE”,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除上述引证商标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申请商标“Life+”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致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红十字”或与“红十字”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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