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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67142号“大力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237号
2025-04-01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启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启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8767142号“大力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力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783199号、第6439587号“大力士”、第29079364号“科达大力士”、第38746633号“雅伦大力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67142号“大力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启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启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8767142号“大力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力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783199号、第6439587号“大力士”、第29079364号“科达大力士”、第38746633号“雅伦大力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67142号“大力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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