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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99625号“欧丹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348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思益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思益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99625号“欧丹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丹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7870号“欧舒丹”、第16657493号“欧舒丹格拉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料;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肥皂;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欧舒丹”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99625号“欧丹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思益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思益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99625号“欧丹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丹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7870号“欧舒丹”、第16657493号“欧舒丹格拉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料;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肥皂;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欧舒丹”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99625号“欧丹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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