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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91485号“来康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4436号
2018-09-11 00:00:00.0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1485号“来康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79491号“来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9341号“来尔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12225709号“莱康Life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91138号“莱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是申请人暂时不会涉及的服务,对在此群组服务上的商标权利,申请人表示不再争取。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3090号决定撤销其注册,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来康网”与引证商标一“来康堂”、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标识“莱康”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或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委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1485号“来康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79491号“来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9341号“来尔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12225709号“莱康Life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91138号“莱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是申请人暂时不会涉及的服务,对在此群组服务上的商标权利,申请人表示不再争取。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3090号决定撤销其注册,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来康网”与引证商标一“来康堂”、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标识“莱康”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或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委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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