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0787566号“MLBD SY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4074号
2024-05-13 00:00:00.0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锦佑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锦佑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787566号“MLBD SY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LBD SYL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3509号“MLB”、第45481928号“MLB KIDS”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字母组合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4336064号“MLB”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87566号“MLBD SY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锦佑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锦佑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787566号“MLBD SY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LBD SYL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3509号“MLB”、第45481928号“MLB KIDS”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字母组合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4336064号“MLB”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87566号“MLBD SY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