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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47352号“德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0049号
2024-03-20 00:00:00.0
申请人: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7352号“德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899436号、第383847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2、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61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放弃在“洒水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在其余商品上提出复审请求。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洒水车”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洒水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火车车厢连接器;自行车;架空运输设备;采矿用手推车车轮;雪橇(运载工具);充气轮胎的内胎;空中运载工具”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7352号“德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899436号、第383847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2、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61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放弃在“洒水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在其余商品上提出复审请求。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洒水车”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洒水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火车车厢连接器;自行车;架空运输设备;采矿用手推车车轮;雪橇(运载工具);充气轮胎的内胎;空中运载工具”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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