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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69448号“青干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8404号
2021-05-11 00:00:00.0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剩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剩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69448号“青干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干妈”指定使用于第45类“夜间护卫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7420号、第19977205号“老干妈”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的“安全咨询;护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部分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腐乳、豆鼓、油辣椒(调味品)、酱辣椒(调味品)、火锅调料(调味品)、酱菜(调味品)、炸辣椒油”商品上的“陶华碧老干妈及图”、“老干妈”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及再次请求对其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69448号“青干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剩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剩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69448号“青干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干妈”指定使用于第45类“夜间护卫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7420号、第19977205号“老干妈”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的“安全咨询;护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部分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腐乳、豆鼓、油辣椒(调味品)、酱辣椒(调味品)、火锅调料(调味品)、酱菜(调味品)、炸辣椒油”商品上的“陶华碧老干妈及图”、“老干妈”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及再次请求对其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69448号“青干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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