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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80522号“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56059号
2023-12-18 00:00:00.0
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0522号“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06026号“旺家房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旺家”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担保;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0522号“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06026号“旺家房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旺家”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担保;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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