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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33743号“ALWAYSNOW”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309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雅丽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庞雅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533743号“ALWAYSN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WAYSNO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213934号“雪花及图”、第3628283号“雪花”、第3094229号“SNOW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497261号“雪花秀”、第48542804号“雪花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雪花”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3743号“ALWAYSNO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雅丽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庞雅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533743号“ALWAYSN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WAYSNO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213934号“雪花及图”、第3628283号“雪花”、第3094229号“SNOW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497261号“雪花秀”、第48542804号“雪花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雪花”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3743号“ALWAYSNO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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