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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29437号“LAUR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3052号
2022-02-22 00:00:00.0
异议人:劳芮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唐人制帽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芮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唐人制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7429437号“LAU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URA”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帽子;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9392号“LAUREL”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正式服装;男式套服;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不明显,如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429437号“LAUR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唐人制帽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芮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唐人制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7429437号“LAU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URA”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帽子;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9392号“LAUREL”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正式服装;男式套服;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不明显,如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429437号“LAUR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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