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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82196号“固特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1781号
2020-12-01 00:00:00.0
异议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名之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埃菲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对被异议人名之品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5582196号“固特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固特异”指定使用于第27类“席;垫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32268号“GOOD YEA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商品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GOODYEAR”、“固特异”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相同,且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密切相关,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381390号“GOOD YEAR及图”、第354889号“固特异”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82196号“固特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名之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埃菲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对被异议人名之品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5582196号“固特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固特异”指定使用于第27类“席;垫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32268号“GOOD YEA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商品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GOODYEAR”、“固特异”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相同,且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密切相关,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381390号“GOOD YEAR及图”、第354889号“固特异”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82196号“固特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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