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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21274号“SDDLU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99号
2025-02-17 00:00:00.0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21274号“SDDL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DDLUM”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27411号“BLUM及图”、第40392611号“百隆”、第54817214号“百隆BLUM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盥洗室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的“BLUM”“百隆”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1274号“SDDLU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21274号“SDDL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DDLUM”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27411号“BLUM及图”、第40392611号“百隆”、第54817214号“百隆BLUM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盥洗室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的“BLUM”“百隆”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1274号“SDDLU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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